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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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