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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企业所得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营业税税收政策中的小微企业的含义和条件均不相同。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区分,企业所得税政策部分对小微企业将采用标准表述,即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1.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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