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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口径

    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5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为第6行,《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3行,《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为第6行,下同]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1)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1)2015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按以下口径掌握:在4月1日前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的,上年度指2014年度;在4月1日前企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上年度指2013年度;2013年度企业为核定征收,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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