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销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