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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申报系统更新情况

    2014年10月25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纳税人网上申报模块和上门申报模块(不含零散税源征收),对营业税计税金额小于等于3万元(按季9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申报屏蔽,避免纳税人错误申报缴税。

 

附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现将我市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申请退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其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退还;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也可以抵减应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属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其当期全部销售额减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后的余额免征增值税。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