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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用残疾人单位残疾人人数审核及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办事指南
2016-07-14阅读次数:35523[ 字体大小:   ]
    一、2016年招用残疾人单位残疾人人数审核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
    (二)申报与审核
    申报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申报范围: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注册登记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申报内容:
    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审核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
    2、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残疾人;
    3、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4、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携带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016年新表);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注:因系统录入需要,提供军残证残疾人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持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15年各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代发残疾人职工工资的证明);
    5、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承诺期限: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后于8至9月份去地税网站办理残保金申报;
    (三)办理流程图:
    
    二、2016年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申报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
    (二)申报时间
    申报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须于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到海淀区残联审核大厅申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安排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了2015年1月-12月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2015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2015年1月至3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60元,2015年4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
    6、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即残疾人在岗);
    7、残疾人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企业男满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不满50周岁)。
    (四)申报材料
    (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海淀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时应告知受理的工作人员,并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奖励)申请审批表》左上角标注:“海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所有准备的材料纸张应为A4纸)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制度)申请审批表》;
    *4、残疾人职工所在岗位说明;
    5、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标注银行行号);
    6、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2015年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的(合同期包含2015年1月至12月)劳动合同,并通过今年残保金审核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每人每年7000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岗位补贴(凡已享受人保部门岗位补贴的除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的,在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按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奖励。
    (六)办理流程图
    
    三、审核机构地点以及行车路线图
    
办公中心名称 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 工作时间
海淀区残联 88466302、88466303、88466308(传真)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28号 (四季青桥向西两公里路南)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四、缴款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7月1日至31日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安排残疾人人数审核,并于2016年8月至9月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16年8月至9月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网络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重新审核
    社会单位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并按规定在要求的时限内参加审核,如果用人单位在2016年7月份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后,因故需要重新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在可7月份内持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有关材料到区残联进行重新申报。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审核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审核认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如果超过7月份要求重新审核的用人单位,可自缴纳保障金之日起的3年内持审核残保金审核所需携带材料到区残联进行申报。区残联审核确定并逐级审批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六、注意事项
    据往年审核情况,建议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7月25日前进行申报办理,申报审核通过后,请用人单位在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去海淀区地税局网站进行自核自缴工作。
    根据京政发[2016]63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2016年以前年度残保金补审工作
    2016年以前年度未进行残保金审核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补审,将补审材料提交至地税登记所在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工作人员受理并进行审核。
    携带材料: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每年一表);
    2、补审年度《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I102表)或补审年度用人单位6月和12月含工资表的记账凭证或补审年度6月和12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补审年度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材料外还应携带以下材料:
    *3、《北京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4、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6、残疾人职工补审年度的6月和12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7、残疾人职工补审年度全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八、本指南中带“*”的相关表格材料请到区残联网页(http://hdcl.bjhd.gov.cn/)“便民服务”栏中“表格下载”处下载或到区残联一层审核大厅当面领取。
    九、本指南中涉及的文件来源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
    http://www.bjcz.gov.cn/zwxx/tztg/t20160429_604999.htm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
    http://www.bdpf.org.cn/zwpd/zcfg/ldjyl/c16234/content.html
    3、《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
    http://www.bdpf.org.cn/zwpd/zcfg/ldjyl/jjb/c21738/content.html
    十、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884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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