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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07-27阅读次数:24862[ 字体大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8月1日至9月30日。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缴纳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九、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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